剛剛在信箱裡發現一封, 從加州高等法院寄來的 Jury summons,
叫我 11/22 去當陪審員。

看了好興奮耶!
以前老看法律影集,一直想嚐嚐當陪審員會是什麼樣子,去坐在那邊聽兩造律師辯論,
雖然我認識的美國人幾乎都討厭當陪審員,(畢竟不是每個案子都是大案子,大部分都是無聊的小case,去那邊等於浪費一天的時間)
能想辦法推就推辭,
可是,還是想去看看人家美國法院長什麼樣子耶...

以前心想是沒辦法有這種經驗了,
畢竟我又不是公民也不是州民,也沒有駕照,
DMV根本不會有我的紀錄,
沒想到,才考到駕照沒幾個月,就被傳喚了。

是說啊...
我理論上是沒辦法當陪審員的耶。
因為傳單背面有個Response form, 說I'm not qualified to serve as a juror
--if I'm no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
and if I'm not a resident of this county.
所以如果我不想去浪費一天時間的話,我是有完全合法的理由的。

(那如果我還是照去,會不會被趕回來啊?)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opang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